涉密人員確定應堅持以崗定人
發(fā)布時間:2014.01.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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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密人員是特殊的載體,是保密工作的重點??茖W、準確界定涉密人員,嚴格履行資格審查和保密承諾等有關涉密人員的基本管理制度,是加強涉密人員管理的前提和關鍵,對于強化涉密人員的保密責任,明確保密工作重點,增強保密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,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。本期“特別策劃”以“涉密人員管理”為題,希望進一步推動涉密人員管理工作的規(guī)范化、科學化。
涉密人員是保密管理的基本對象。對涉密人員有效管理的前提,是準確界定涉密人員。要做好這項工作,首先要準確理解涉密人員的概念,進而明確涉密人員確定的基準和程序等相關問題。
涉密人員的概念
1988年9月5日通過的保密法,對涉密人員沒有作出明確的規(guī)定。工作中雖然普遍使用了這一提法,但在嚴格意義上,涉密人員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,有關涉密人員的確定也還不是法律問題,只見于學理探討和制度實踐。2010年,修訂后的保密法確立了涉密人員管理的基本制度,其中,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簡稱涉密人員;第二款規(guī)定,任用、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進行審查;第三款規(guī)定,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,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。這三款規(guī)定都涉及涉密人員的確定問題,是準確理解涉密人員基本內(nèi)涵的法律依據(jù)。
1.涉密人員的基本特征。按照保密法的規(guī)定,涉密人員的基本特征可以簡單概括為:在涉密崗位工作、通過崗前審查、具備一定能力條件。如果更為深入地分析,可以從兩個方面把握涉密人員的特征。一是涉密人員依職責處理國家秘密。涉密人員與涉密崗位密切相關,是否在涉密崗位工作是認定涉密人員的實質條件。二是涉密人員具備涉密資格。由于涉密崗位的特殊性,在任職資格條件上,涉密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區(qū)別于非涉密崗位工作人員。這種區(qū)別即體現(xiàn)在是否具備涉密資格。涉密資格是在涉密崗位工作的“準入條件”,即不但應當具備涉密崗位要求的特定工作能力和條件,還應當通過專門程序的審查,獲得對相關能力和條件的法定認可。
2.與相關概念的區(qū)別。從保密法的規(guī)定來看,涉密人員的概念與其他一些常見類似概念是應作出明確區(qū)分的。
一是與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的區(qū)別。在過去的實踐中,通常把涉密人員界定為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,一些地區(qū)和部門的制度實踐也支持了這種觀點。這種理解和做法,在工作中產(chǎn)生的主要問題是:涉密人員劃定范圍往往過寬,導致一些管理措施根本無法實施或者難以有效落實。這也是長期以來涉密人員管理的癥結所在。從保密法的規(guī)定來看,涉密人員與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的區(qū)別主要體現(xiàn)在兩個方面。在內(nèi)涵上,涉密人員與涉密崗位直接相關,即所謂“以崗定人”,是否屬于涉密人員取決于是否在涉密崗位工作;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,則屬于“以事定人”,凡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的,都屬于這一概念的指稱范圍。在外延上,涉密人員的范圍小于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人員的范圍,涉密人員必然是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,但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并不都屬于涉密人員。
從上述概念的區(qū)別引申而言,在保密法作出規(guī)定后,涉密人員應當成為“人”的保密管理的首要對象,保密管理的策略措施應當以此為基點而展開。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人員作為一種寬泛的指稱,并無實際的法律價值,如果繼續(xù)作為特定概念存在,其意義和作用應當在于,圈定涉密人員之外其他需要采取保密管理措施的人員范圍。具體而言,主要應當用于指稱在黨政機關和涉密單位非涉密崗位工作,因工作需要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。對這部分人員,應當采取與涉密人員有所區(qū)別的保密措施,如簽訂保密承諾書等一般性的保密管理措施,即可以滿足國家秘密保護的客觀需要。
二是與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的區(qū)別。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,其義務是特定義務,區(qū)別于憲法和保密法規(guī)定的一般保密義務,普通公民因此并不屬于承擔特定保密義務的人員。特定保密義務來源一般包括兩種:一種是法定義務,即來自于職責、職務要求的保密義務,涉密人員承擔的即為此種義務;一種是約定義務,即因受委托從事涉密業(yè)務而產(chǎn)生的保密義務,如一些非國有企業(yè)和社會中介組織,接受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(yè)委托,從事特定涉密活動而應承擔的保密義務。從邏輯上講,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當然包括涉密人員,但以內(nèi)涵而論,把涉密人員視為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,弱化了其所承擔保密義務的職責性特征。在這個意義上,將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定義為受委托從事涉密業(yè)務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,可以較好地與涉密人員作出區(qū)分。
涉密人員的確定基準
從保密法的規(guī)定來看,涉密人員確定的關鍵是涉密崗位的確定。因此,可以說,涉密人員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已轉化為涉密崗位的確定問題,涉密崗位成為確定涉密人員的基準,涉密崗位的密級和數(shù)量將決定涉密人員的密級和數(shù)量,兩者成正相關的關系。
1.涉密崗位的理解。涉密崗位,是根據(jù)機關單位授權,履行國家秘密產(chǎn)生、保管、使用、處理職責的崗位。以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及頻度為劃分標準,涉密崗位包括三類:經(jīng)常性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為核心涉密崗位,經(jīng)常性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為重要涉密崗位,經(jīng)常性涉及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為一般涉密崗位。在上述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,分別為核心涉密人員、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。
2.涉密崗位的確定。總體上,應當貫徹“最小化”原則,即按照“工作必需”規(guī)劃和設定涉密崗位的數(shù)量及密級。具體而言,可以根據(jù)保密法關于國家秘密范圍有關規(guī)定和機關單位編制規(guī)定(如三定方案),按照產(chǎn)生、保管、使用、處理國家秘密的數(shù)量、密級和頻度,確定涉密崗位。在實踐操作層面,確定涉密崗位可依據(jù)以下兩個原則。
一是依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確定涉密崗位。這是確定涉密崗位的基本原則。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是集中存儲、產(chǎn)生、使用、處理國家秘密的內(nèi)設機構和場所,與涉密崗位具有相同的性質和特點,差別僅在于,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空間范圍和場所更大,可以基本覆蓋涉密崗位設定的范圍,因而,大多數(shù)涉密崗位可以在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之內(nèi)設定。
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是目前已經(jīng)制度化而且相對成熟的管理手段,在制度和實踐兩個層面,已經(jīng)積累了比較成熟的做法和經(jīng)驗。依據(jù)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設定涉密崗位,不僅有利于機關單位明確保密管理重點,縮小管理范圍,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形成層級化、規(guī)范化的內(nèi)部保密管理體系,逐步實現(xiàn)人員、場所、載體的精確化管理。
二是依國家秘密事項范圍確定涉密崗位。這是確定涉密崗位的輔助原則。不同機關單位在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上的差異,決定了國家秘密流轉范圍和流轉環(huán)節(jié)有很大不同,涉密崗位的設置因此不會完全集中在保密要害部門部位。在此情況下,還應當按照保密法和保密事項范圍的規(guī)定,采取“依事定崗”的方式,確定涉密崗位。具體來講,對于涉密程度低、保密工作任務相對較輕的機關單位,涉密崗位應限定于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范圍之內(nèi);對于涉密程度高、保密工作任務重的機關單位,涉密崗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,可能涉及多個工作部門和工作環(huán)節(jié),在依據(jù)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確定涉密崗位的同時,還應以“依事定崗”作為輔助原則,來確定其他涉密崗位。這樣,基本可以防止在確定涉密崗位上出現(xiàn)遺漏。
總體而言,采取“以崗定人”的方法確定涉密人員,相對于“以事定人”的方法,更容易相對精確地劃定涉密人員范圍,為涉密人員有效管控奠定了重要前提。同時,由于“以崗定人”的制度設計,在具體實施上有比較成熟的制度基礎和實踐經(jīng)驗可供借鑒和利用,具有可操作性,是解決涉密人員管理問題的一條基本現(xiàn)實路徑。
涉密人員的確定程序
涉密人員是保密法規(guī)定的具有特定權利義務的法定主體。為確保涉密人員具備法定性和權威性,涉密人員的確定應當通過一定程序予以實現(xiàn)。這一程序包括兩個組成部分:一是涉密崗位確定程序,二是涉密資格審查程序。這兩個程序具有相對獨立性,在涉密人員確定程序中發(fā)揮著不同功能。
1.涉密崗位確定程序。類似于一種前置程序,即在具體確定涉密人員之前,應通過特定程序對涉密崗位進行確定,為涉密人員的具體確定提供基本依據(jù)。沒有按照法定程序確定的涉密崗位,將可能導致涉密人員范圍確定的隨意性和易變性。而涉密崗位確定程序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(nèi)容:涉密崗位的確定依據(jù)、確定權限、確定主體,涉密崗位的審批、撤銷、變更和備案等。其中,最重要的是制定涉密崗位目錄,明確涉密崗位數(shù)量及其相應密級。
2.涉密資格審查程序。涉密崗位明確設定后,可“對號入座”確定涉密人員。為此,需要建立涉密資格審查程序。由于涉密崗位已先期確立,涉密資格審查程序實際成為涉密人員確定的主要程序。通過涉密資格審查的人員,可以授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涉密資格,涉密人員的確定也即告完成。在制度設計上,這一審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(nèi)容:涉密資格審查主體、審查內(nèi)容、審查方式,涉密資格授予、登記、撤銷、變更等。在此方面,國外有較多成熟的立法例可供借鑒。
根據(jù)保密法的立法精神,對所有涉及國家秘密的人員采取適當?shù)谋C芄芾泶胧┦菍崿F(xiàn)國家秘密全面保護的應有之義。問題的重點在于,在保密資源有限的條件下,對作為保密管理對象的“人”而言,應制定區(qū)別化的管理策略,針對不同群體類型,采取不同管理措施,以集約保密資源,實現(xiàn)最優(yōu)保護。在保密法中,對涉密人員管理已有明確的制度性規(guī)定,但對于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人員,承擔保密義務人員的管理還沒有涉及。在這方面,應當在借鑒國外經(jīng)驗做法的基礎上,不斷加以完善。(轉自中國保密在線)